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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上海合同房地产律师照片展示

冯弋珩律师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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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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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弋珩律师,冯弋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从业以来专长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服务领域,常年为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金瓯、苏州资管等金融机构、浙江新吉奥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实体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案专项代理服务。涉及领域包括不限于金融法,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建材货款等购销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私募基金,住宅、商业地产及港口等特殊不动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管理。......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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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约定购房合同违约金上限吗?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怎么防范?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合同房地产律师
[导读]:   冯弋珩律师,上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冯弋珩,上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能约定购房合同违约金上限吗?

一 、购房合同的违约怎么确定

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对于违约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购房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如果购房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约定则从约定。

对于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购房合同违约金上限

合同违约金是有上限的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从上文看来,法律中有对于购房合同违约金上限问题的规定,为你总结至此,购房者在关注房屋价格的同时应该关注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能忽视了对违约金的限定,当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您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违约金的商定采取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但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怎么防范?

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怎么防范

1、 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但是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 转租问题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状态的稳定,《房屋租赁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4、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房屋租赁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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